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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知多少之——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还是直接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2-10-26 浏览:[9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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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深圳特区报训论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1⽇,中央全⾯深化改⾰领导⼩组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法院推⾏⽴案登记制改⾰的意见》,意见提出了要对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依法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受理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管辖权之争仍然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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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对管辖权的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依照上述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提交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处理原则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原告坚持向接受材料的法院起诉,该法院则会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处理,应当受理的,裁定指令不予受理的原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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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还是直接驳回起诉




       民诉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毋庸置疑,很多法院做法均为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但也有极少数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直接驳回起诉的做法是否合法值得商榷,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案件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裁定驳回起诉。笔者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审法院受理后分到审判庭,审判庭真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该案上诉后虽经二审法院纠正指定原审法院审理,但浪费了极大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三、为避免适用法律矛盾冲突,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还是直接驳回起诉,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统一。民诉法第三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一致规定,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又规定,案件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裁定驳回起诉。单纯的民诉法解释,案件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还是直接驳回起诉,规定均不一致,势必造成裁决者可以选择适用?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司法者一般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一旦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可能会给裁判者无从下手,建议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避免适用矛盾冲突。




四、建议统一适用法律标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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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为避免立案难,好不容易进了法院大门又被“踢出”法院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不宜裁定驳回起诉。



撰稿:施红彬

编辑:李娜   

审核:马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