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历经2020年12月23日和2022年2月15日两次修正,第二次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起,全国正式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直争论不休的“同命不同价”,终于可以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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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2006年4月起,在城镇经商、务工、居住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居民身份差异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在城镇经商、务工、居住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法可依。
二、严格的证据标准暂住证,让无数受害者发出同一感叹——暂住证,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司法实践中,在城镇经商、务工、居住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证据认定标准,一般需要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就医治疗除外)以上。以云南为例,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住证明,并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这样一来,暂住证就成了首要证据,甚至有些审判人员一刀切,提供不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一概不予支持按城镇标准计算。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一旦涉及损害赔偿,找公安机关办理倒退一年的暂住证已经不可能,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费尽洪荒之力找村、居委会收集务工证明、居住证明。严格的证据标准暂住证,让无数受害者发出同一感叹——暂住证,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三、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标准上区分为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主要是基于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但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7年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会议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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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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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当前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63.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预见城镇人口的占比将来会进一步提高(上述数据来源于2022年4月27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因此,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够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
六、“同命不同价”现象,终将正式成为历史
2022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居民区分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从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至今,历经16年的变迁发展,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终将正式成为历史。
七、历经16年的发展变迁,回顾历史发展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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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 2009年12月26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民事审判工作要求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 2014年7月24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5.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民事审判总体要求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6. 2019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7. 2019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8. 2022年2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居民区分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介绍-
施红彬,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业数十载,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经济合同、人身伤害等各类疑难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终身奋斗目标。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以“以法律的智慧引导人,以专业的知识帮助人”为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撰稿:施红彬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