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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云南某某葡萄酒公司及第三人徐某某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22-10-17 浏览:[460]次

 赵某某系我省已故画家,其创作的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及《蝶泉》两幅作品发表于1995年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赵某某画集》上。被告某某葡萄酒公司从第三人徐某某处购买了一些重彩画,用作该公司2003年生产的“某某红”以及“某某柔红”葡萄酒的瓶贴,并用于包装箱和户外广告宣传。某某葡萄酒公司还在其网站上介绍其企业和产品介绍,称其年产量为2万吨。2004年8月20日,被告就上述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原告系画家赵某某的亲属,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提起诉讼。经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作品与被告使用的两幅作品,在构图、人物造型、景物设置、细节等方面非常相似或者完全相同,原告的作品分别完成于1993年和1995年,第三人主张其作品完成时间早于原告,但并未举证加以证实。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被告某某葡萄酒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
      本案的启示:著作权形成时间的公示十分重要。著作权的形成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专利权和商标权由授权机关公示,任何人对其产生的时间都不会发生争议。著作权的产生虽然法律规定产生于作品完成时,但当原告的作品与被告的作品发生完成时间先后之争时,登记、出版发行等公示行为就能起到有效的证明形成时间的作用。作品产生时间的先后直接决定该著作权的有无。很多类型的著作权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