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3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卷烟厂起诉昆明市某某金象洗涤用品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的诉讼请求除了判定商标侵权赔偿外,还要求法院认定“某某”卷烟商标为驰名商标。该类案件当时在全国法院为数不多,在云南省属于首案。经过审理,我院依法认定“某某”卷烟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在随后四年多时间里,我院还认定了“脑白金”保健品、“吉利”汽车和“康王”药品三个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我们也驳回了多起案件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严格认真、客观公正地把握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经济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